时间:2018-1-3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各有关企业:

现将县财政局文件《关于申报年清流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清财预〔〕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研读文件,对照文件要求积极进行申报。

附件1:《关于申报年清流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清财预〔〕9号)

附件2:清流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清流县经信局

年4月18日

附件1:

清财预〔〕9号

关于申报年清流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县内各有关企业:

根据《清流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清政办〔〕54号)精神,现就申报我县年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在当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2、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年修正)》中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主要是农林水等第一产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与医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以及其他传统产业等第二产业,以及旅游业、物流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

3、申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必须为年度实际资金投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万元(含万元)以上的项目。

4、申报外经贸奖励必须符合县商务局出口额等要求。

二、申报程序

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企业应按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和项目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末职工工资花名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有效证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项目工程预(决)算、设备购置发票、付款凭证、出口额凭证等),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企业股报送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外经贸奖励的企业应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出口凭证、引进外资凭证,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经县商务局初审后,由县商务局向县财政局经建股报送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三、资金支持年度及申报时限

1、资金支持会计年度为年,即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年5月10日前将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盖章后报送至县财政局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县域产业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与省市同类型专项资金重复安排,项目企业不得多头申报同类型项目补助。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县财政局将与税务、发改、统计等部门核对,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查验。

3、县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核实情况,拟定纳入补助范围的项目及补助金额,并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经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将补助资金下达项目主管部门,拨付项目承担企业,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4、项目企业应将资金专项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以及企业扩大再生产。项目主管部门将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省上汇报补助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清流县财政局

年4月14日

附件2:

清流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清流县财政局清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清流县农业局清流县商务局

清流县林业局清流县科学技术局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5号)规定,省委、省政府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相关支持政策延续至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8号)精神,省财政联合省直相关部门设立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平均“切块”下达给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为规范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整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4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81号)和《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创〔〕2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联合省直相关部门安排的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县级财政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二条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专户,专户设在清流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入专户,具体由县财政局企业股负责管理。

第三条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补助政策、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以及享受补助项目名单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

(二)择优扶持原则。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全县区域产业总体规划,技术先进,成长性强的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和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含农林产品、纺织服装、化工等传统加工贸易产业)项目的前提下,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对当地培植壮大财源有较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将统筹用于扶持产业发展。主要用于产业发展项目上一年度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及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补助、企业出口奖励以及兑现未到期的优惠政策等支出。

第五条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申报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在当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二)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年修正)》中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主要是农林水等第一产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与医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以及其他传统产业等第二产业,以及旅游业、物流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

第六条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程序:对符合第

三条规定的产业发展项目,可对照以下补助条件按程序申请补助资金: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企业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新增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新建和改、扩建厂房、新增生产设备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不包括政府性债务、财政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投资。

2、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条件为:

(1)对项目企业上一年度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含万元)以上的产业发展项目,按上一年度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封顶不超过万元;

(2)为鼓励企业项目尽快投产和扩大再生产,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在享受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可追加单项补助:

①对符合《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中明确的科技成果转化、先进产能扩张、延伸产业链条、工业“强基”工程、企业退城入园、产业集聚集约、节能减排绿色制造、生产性服务业等八大类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企业技改时限、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新增纳税总额等综合因素排名,对县重点技改和扩大再生产项目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追加补助不超过50万元。

②对“连续三年固定资产投资达万元以上”、“连续三年职工人数人以上”的产业发展项目,每个指标分别按上一年度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单项追加补助。

③对“年纳税总额(含出口退税)50万元以上且比增达20%-50%”的产业项目,按上一年度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追加补助;对“年纳税总额(含出口退税)50万元以上且比增达50%以上”的产业项目,按上一年度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追加补助。

3、项目申报程序为:

(1)项目承担企业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交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和项目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末职工工资花名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有效证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项目工程预(决)算、设备购置发票、付款凭证等固定资产投资有效凭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2)县财政部门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报表、发改部门提供的重点项目名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报表等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项目初审通过后,县财政部门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按项目开具的税务发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3)县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确定纳入补助范围的项目及补助金额,并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经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将补助资金下达项目主管部门,拨付项目承担企业,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二)外经贸奖励

1、外经贸奖励包括企业出口奖励和利用外资奖励,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参照《清流县关于外经贸工作奖励办法》(清政文〔〕92号)有关规定执行,如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按最新政策予以执行。

2、项目申报程序为:

(1)企业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2)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县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补助申请。

(3)县财政部门确定补助金额,并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经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将补助资金下达项目主管部门,拨付项目承担企业,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县域产业补助资金除省重点企业或国家有关部门准入的企业原则上不与省市同类型专项资金重复安排,项目企业不得多头申报项目补助。项目企业应将资金专项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以及企业扩大再生产。项目主管部门将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省上汇报补助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第八条申报企业如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县财政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企业以后年度申请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中介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审核意见失实的,提交省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于即日起暂停其在我县境内从事相关业务三年。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信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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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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