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3-1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清流县人民政府文件

清政文〔〕6号

清流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清流县新一轮城镇(乡)

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体系,促进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现将《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清流县新一轮城镇(乡)基准地价的通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于年7月11日公布实施的《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清流县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清政文[]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清流县新一轮城镇(乡)基准地价表

2、清流县城镇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清流县人民政府

年2月6日

附件1:清流县新一轮城镇(乡)基准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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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清流县城镇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一、基准地价覆盖范围。

清流县城区及嵩口镇、嵩溪镇、灵地镇、长校镇、田源乡、林畲乡、李家乡、赖坊乡、沙芜乡、里田乡、余朋乡、温郊乡规划区内土地。

二、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类。

主要划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以及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等类型。其中商服用地细分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和其它商服用地4个二级类。

三、基准地价内涵。

(一)评估基准日为年6月30日;

(二)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的城区“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乡镇“三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三)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为商服用地2.0、住宅用地2.0、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

(四)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五)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收益等;

(六)参照公布的基准地价进行一定的区位因素、个别因素、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等修正得出具体宗地的地价。

四、本次基准地价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以及土地清产核资中宗地地价评估,其中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的出让价格,按拍卖、招标、挂牌的实际成交价定价。

五、基准地价辅以商服用地区段路线基准地价图、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工矿仓储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图、乡镇综合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图。文字成果和图件成果二者在实际应用中结合使用,区段、级别、区片界线以图件成果确定的界限为准,文字描述为辅。

六、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清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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