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3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关于申报年清流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县内各有关企业:

根据《清流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修订)精神,现就申报年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在当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2、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年修正)》中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主要是农林水等第一产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与医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以及其他传统产业等第二产业,以及旅游业、物流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

3、申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必须为年度实际资金投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万元(含万元)以上的项目。

4、申报税源型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补助项目必须符合县经信局项目总投资、企业技改时限、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新增纳税总额等具体要求。

5、申报企业出口奖励项目必须符合县商务局出口额等具体要求。

二、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应按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和项目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末职工工资花名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有效证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项目工程预(决)算、设备购置发票、付款凭证、出口额凭证等),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归口股室报送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三、资金支持年度及申报时限

1、资金支持会计年度为年,即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年7月15日前将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盖章后报送至县财政局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县域产业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与省市同类型专项资金重复安排,项目企业不得多头申报同类型项目补助。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县财政局将与税务、发改、统计等部门核对,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查验。

3、县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核实情况,拟定纳入补助范围的项目及补助金额,并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经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将补助资金下达项目主管部门,拨付项目承担企业,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4、项目企业应将资金专项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以及企业扩大再生产。项目主管部门将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省上汇报补助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清流县财政局

年7月4日

本期编辑:兔巴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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