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策家话: 《关于暂停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决定》,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签订新的销售协议、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认/申购(认缴)。 监管之严厉,可见一斑。 本文建议阅读时间≥6min 文 佚名 近日,某基金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某司”)被基金业协会下发整改决定一事在朋友圈、在理财业内炸开了锅,围观者众多,有幸灾乐祸的,有落井下石的,当然也有公正客观的。此事竟引起如此大的反响着实令在金融理财行业从业多年的笔者感到很意外。 一方面,某司在业内虽然是成立较早且首批获得基金销售牌照的公司,但规模不大,市场影响力不足;另一方面,某司在业内因三观极正、做事规矩而堪称行业清流,某司品牌和员工在业内的口碑也是多有赞誉。 也许正因为此吧,清流和清官都不是好做的。笔者试着结合监管文件和对某司多年的认知来解读此事,谈谈对监管决定和同业反应的一点看法,抛砖引玉,希望能更客观、公正的看待此事。 先就事论事,看看某司被下发整改决定的具体原因。包括: 1、展业独立性不够,法人代表及总经理兼任关联公司其他管理岗位,且劳务关系不在公司。 关于展业独立性的监管可以说是鲜有提及的,翻开基金销售各类法律法规,包括年修订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年修正实施的《基金法》等在内,均未有对展业独立性的描述和要求,而仅在年10月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中方有对于“独立性原则”的描述: “基金销售机构内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这个说明从字面上只是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内部做到独立性,虽然没有具体说明针对集团公司下的基金销售公司也应保持业务独立性等要求,但显然对于集团公司下属基金销售公司应与其它关联公司隔离办公、保持独立是应有之义。 据了解某司是其集团金融服务板块的一个子公司,集团各子公司在一栋楼里办公,基金销售公司与其它关联公司未进行有效的业务隔离。某司成立若干年来一直都相安无事,如今这一条被整改,可以说监管趋严的一个信号。 而法人代表及总经理兼任关联公司其他管理岗位的情形,无论在业内还是其他行业并不少见。至于劳务关系不在公司显然属于低级但又无奈的“失误”。 在中国特有的户口和社保体制下,劳务关系影响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而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会影响工作居住证、购房、购车等现实需求。 在部分地区住房及汽车限购等政策影响下,很多单位为方便员工办理后续的工作居住证、购房、购车,安排员工在系统内A公司签马甲合同,在系统内B公司正式工作,还有诸如“一套人马、两套牌子”的现象也司空见惯。所以客观的说,这被点出来着实低级,是很快可以改过来的。 2、违规代销具有预期收益率性质资管计划、对私募产品推介信息管控不严。 据了解,本条是因为某司员工(已离职)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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