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9/1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

有不少人选择这时回国

甚至有人铤而走险偷越国(边)境

疫情危险防范不容放松

⒈途中接触更多不确定因素导致自己被感染。

⒉在不自知的情况下,感染家人、朋友。

⒊至回国之日起,在定点医学观察点隔离14天。

⒋涉嫌偷、私渡和危害公共安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回顾

近期,三明警方重拳出击严厉查处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止4月8日,三明警方共抓获涉嫌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嫌疑人15人(其中组织、协助、容留、运送者4人)。目前,15人全部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政策

在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快速蔓延扩散的严峻形势下,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3月31日,三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了《三明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入境来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非法出入境人员、偷私渡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14号

根据当前境外疫情形势和国家、省上疫情防控政策,现就打击非法入境来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严禁任何企业、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公民)。

二、违反本通告第一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4.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多个行为违反本通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分别予以处罚;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尚未构成犯罪的,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予以处罚。

8.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者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的进行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按每例元标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予以保密。举报人可以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举报,也可以拨打或当地24小时举报热线举报。

梅列区:

三元区:

永安市:

明溪县:

清流县:

宁化县:

建宁县:

泰宁县:

将乐县:

沙县:

尤溪县:

大田县:

特此通告。

三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年3月31日

那非法入境人员、偷渡组织者、参与者

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等

分别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延伸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法律利剑高悬

非法偷越国(边)境

请三思而后行!

来源:尤溪县公安局、永安市公安局、泰宁县公安局、建宁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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